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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解读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10 10:58: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清民救〔2018〕8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民生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9月6日印发《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形成过程

  2018年7月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18年8月2日,已向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连州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根据回馈情况,无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明确了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等内容。

  (一)明确了连州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63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503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28元/人月以上。

  (二)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21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04元/人月。

  (三)足额补发到位。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乡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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